
《衡陽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直管公房管理,保護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確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6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國有直管公房的管理。管理、租賃直管公房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直管公房,是指產權屬國家所有,由衡陽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住宅房和非住宅房。
第四條衡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本市直管公房的指導、監督工作。衡陽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住保中心)負責本市直管公房的管理、經營、修繕、危舊房屋改造及保值增值等工作。
第五條全市直管公房經營管理,由市住建局委托市住保中心每三年依法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直管公房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公房管理單位)。市住保中心應與公房管理單位簽訂直管公房管理合同。
第二章權證管理
第七條直管公房以市住保中心為產權人進行不動產登記,并建立直管公房產權產籍檔案。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據市住保中心的申請,辦理直管公房不動產首次、變更、注銷登記。公房管理單位須配合產權人建立直管公房原始賬冊及相關資料。
第八條直管公房系國有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從事非法活動或牟取非法利益。直管公房被征收的,要按照征收政策規定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安置補償到位后,及時辦理原直管公房注銷及撤管手續。直管公房的取得、轉移、變更、滅失,由市住保中心實地核定,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九條直管公房住房只能出租給年滿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且家庭內無自有住房的城鎮居民。受產權人委托,公房管理單位與承租人簽訂《衡陽市直管公房房屋租賃合同》,并取得《衡陽市公房使用憑證》。
第十條一戶只能租住一處直管公房住房。
第十一條直管公房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需要續租且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簽。未續租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直管公房。
第十二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房管理單位核定,上報市住保中心批準,終止租賃協議,限期騰退直管公房,依法收回承租權。
(一)戶口遷出本市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直管公房6個月以上或累計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三)在城區范圍內另有住房的;
(四)利用直管公房住房從事經營或違法活動的;
(五)違規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直管公房的;
(六)提供虛假材料獲取直管公房承租權的;
(七)其它嚴重損害直管公房行為的。
第十三條承租人必須愛護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其附屬設施。承租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的用途、結構、設施設備;承租人因生產或居住需要,確需對房屋進行改建或增添設施設備時,須經公房管理單位同意,并報市住保中心備案。承租人應配合公房管理單位開展房屋加固、修繕工作。
第十四條直管公房變更承租人的,嚴格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相關規定辦理。
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遷出本市或死亡,與原承租人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符合承租條件且愿意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符合承租條件的其它家庭成員無異議,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承租人發生變化的,承租人應在30日內與公房管理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對拒不簽訂的,視為承租人自動放棄承租權,由公房管理單位上報市住保中心同意后,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權。
承租人去世且無其他家庭成員,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由其法定監護人或法院裁定的監護人按照規定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五條無租撥用直管公房,使用單位在自用辦公的,應每3年與公房管理單位簽訂無租撥用房屋使用協議。
第十六條無租撥用房屋使用單位因改制、合并或撤銷等原因致使單位性質發生改變,已不符合無租撥用房屋相關規定,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將無租撥用房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標準補繳租金,原無租撥用房屋使用協議自行終止,使用單位與公房管理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拒不補繳租金、簽訂租賃合同的,房屋由市住保中心收回。
第十七條嚴禁在直管公房住宅小區、樓道和公房院落內堆放雜物或私搭亂建。
第十八條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住保中心等部門,綜合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房屋維修成本、住房保障工作需要等因素,建立起符合我市實際的直管公房租金的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直管公房住宅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最新的租金標準。直管公房非住宅房租金實行協議租金,其標準參照市場租金確定。
第二十條對直管公房住宅房的租金減免,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市住保中心負責編制直管公房管理服務工作手冊,規范工作程序,提升服務標準,強化業務培訓,推進直管公房管理標準化管理。推行銀行代收房租、線上支付租金等方式,進一步降低運營成本,方便居民辦事。
第四章修繕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房管理單位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有計劃的維修,提高直管公房的完好率,保證使用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無租撥用的直管公房,房屋的維護和維修由使用單位負責,費用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因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房屋損壞的,或阻礙出租人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要求對承租的房屋進行一般性維修的,需向公房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公房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直管公房的結構性大修支出計劃,由公房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市住保中心同意,報市住建局備案后,由財政部門審定。市住保中心按規定將維修工程項目報市財政評審,依法確定施工企業、簽訂維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按施工進度支付工程款。維修工程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直管公房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產權人及公房管理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在限期內搬出自行過渡,過渡期內免收房租,房屋解除危險后視情況另行安排。承租人未按限期搬出造成損害的,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七條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直管公房為危險房屋,且《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建議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限期搬離。如承租人無其他住房且具備申請公租房條件的,優先實行實物配租或發放租賃補貼;對拒不搬離危險房屋的,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轄區行政機關,依法強制搬離。
第二十八條公房管理單位檢查和修繕房屋,發現重大安全問題應即時報告市住保中心并妥善處理。對于影響維修施工的裝飾設施、違章建筑或臨時性建筑物,承租人應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施工;如不自行拆除,市住保中心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并解除承租人的承租權。直管公房如遇突發事件,需突擊搶險,公房管理單位應先行搶險、排險施工,再將搶險情況和搶險費用報市住保中心核定。
第二十九條涉及異產毗連的維修工作按照住建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4號)執行。
第五章拆遷管理
第三十條直管公房因城市建設或特殊原因需要拆除的,征遷單位必須依程序報市住保中心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一條直管公房非住宅一律按“拆一賠一”的原則,在原地段實行等價值產權調換,或者同地段等價值實物安置或貨幣補償,實物安置產權人是市住保中心,貨幣補償資金上繳國庫。
直管公房住宅拆遷原則上按“拆一賠一”實行等價值產權調換,由征遷單位負責在原地或異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直管公房建筑面積小于50㎡的,安置不低于50㎡的住房一套,不另補差價。
第三十二條直管公房拆遷時需要對承租人進行過渡安置的,由征遷單位對承租人發放過渡費或安排周轉房;在過渡期間被拆遷房屋的租金,征遷單位應按月代繳給公房管理單位,直至被調換房屋移交完畢時止。公房管理單位不負責安排承租人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直管公房拆遷時,對欠繳房屋租金六個月以上或租賃合同已終止的,對承租人不予安置、不發放拆遷過渡費。承租人欠繳房屋租金在六個月以內的,應先繳清欠租,方可進行安置和發放過渡費。
第三十四條直管公房安置后的房屋建筑面積發生變動的,房屋承租人應按安置房建筑面積及直管公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阻礙市住保中心和公房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市住保中心和公房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直管公房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10月9日下發的《衡陽市直管公房管理辦法》衡政發〔2015〕9號文件同時廢止。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