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國土資辦發〔2017〕88號
關于印發《衡陽市國土資源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局各單位(部門):
現將《衡陽市國土資源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國土資源局
2017年9月1日
衡陽市國土資源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衡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本機關或呈報上級機關批準后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決定。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本機關(包括呈報上級批準)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政策法規科對擬作出的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下列事項:
(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況復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需經聽證程序作出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四條 以下行政處罰事項應當納入法制審核范圍:
(一)擬作出給予吊銷許可證、對公民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30萬元以上罰款、對公民處以沒收違法所得金額或者違法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沒收違法所得金額或者違法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對當事人處以沒收或者拆除建(構)筑物的決定;
(二)擬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的;
(三)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
(四)依法應當給予處分需要將案件材料移送的;
(五)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條 以下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應當納入法制審核范圍:
(一)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擬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決定;
(三)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六條 以下行政強制事項應當納入法制審核范圍:
(一)擬作出滯納金達到本金數額50%的;
(二)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三)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行政強制。
第七條 以下行政征收事項應當納入法制審核范圍:
(一)相對人對征收金額計算方式、征收程序等提出異議的;
(二)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行政征收。
第八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由執法承辦機構提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辦理意見,在執法期限屆滿10日前報送政策法規科進行審核。送交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五)經過評估、鑒定程序的,應當提交評估、鑒定報告;
(六)政策法規科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項所指的情況說明,包括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適用行政裁量權的情況,調查取證情況,聽證、評估、鑒定的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執法承辦機構送報材料不齊備的,政策法規科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交。補充材料后仍不齊備的,政策法規科不予受理。
第九條 政策法規科接到執法承辦機構的審核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并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審核工作,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核的方式進行審核。
第十條 政策法規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機關執法權限;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依據是否準確;
(四)行政裁量權行使是否適當;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書制作是否規范;
(七)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政策法規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認為符合本機關執法權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行政裁量權行使適當,程序合法,法律文書制作規范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認為存在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行政裁量權行使不適當、違反法定程序、法律文書制作不規范等情形的,提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三)認為超越本機關執法權限的,提出移送有權機關處理的審核意見。
政策法規科應當在提出的審核意見中說明理由。
法制審核意見一式兩份,執法承辦機構與政策法規科各持一份。
第十二條 政策法規科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交執法承辦機構。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分管法制工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執法承辦機構對政策法規科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提請政策法規科復審。政策法規科應當自收到書面復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審意見交執法承辦機構。執法承辦機構對政策法規科的復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請本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政策法規科審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書面意見,交由執法承辦機構入卷歸檔。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