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國土資辦發〔2017〕92號
關于印發《衡陽市國土資源局關于行政
執法獎勵辦法》的通知
市局各單位(部門):
現將《衡陽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國土資源局
2017年9月20日
衡陽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衡陽市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獎勵工作,調動行政執法集體和行政執法人員的積極性,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湖南省行政機關獎勵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及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獎勵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及時;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褒獎適當,防止濫獎的原則。
第四條 市局組織人事科負責管理、監督、指導及具體承辦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獎勵工作。
市局法規、監察、財務和目標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參與行政執法獎勵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行政執法獎勵的種類及條件
第五條 行政執法獎勵分為對行政執法集體的獎勵和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獎勵。
行政執法獎勵的種類由低至高依次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先進集體的獎勵為授予“先進集體”稱號,頒發獎狀、獎旗或者獎牌,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對受獎勵的先進個人可以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一)對受嘉獎及記三等功、記二等功的人員,頒發獎勵證書,可以發給獎品或者獎金;
(二)對記一等功的人員,頒發獎勵證書及獎章,可以發給獎金;
(三)對授予榮譽稱號的人員,頒發獎勵證書及獎章,可以晉升一個職務工資檔次或者發給獎金,同時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對同一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重復給予獎勵。但有重大成就或者突出貢獻的又符合較高等次獎勵條件的,應當逐級上報到較高級別的批準機關給予較高等次的獎勵。
第六條 對執行法律和上級決定、命令、積極履行職責、嚴格執法、文明執法、遵紀守法的行政執法集體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取得以下績效的,可以分別予以獎勵:
(一)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取得較好成績,或者完成專項執法工作任務取得較好成績的,予以嘉獎;
(二)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者完成專項行政執法任務取得突出成績的,記三等功;
(三)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績效顯著,或者完成專項行政執法任務取得重大成績的,記二等功;
(四)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績效特別顯著,或者完成專項行政執法任務取得特別重大成績的,記一等功;
(五)功績卓著,具有特別典型的積極意義的,授予榮譽稱號。
第七條 對執行法律和上級決定、命令、積極履行職責、嚴格執法、文明執法、遵紀守法的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取得以下績效的,可以分別予以獎勵:
(一)工作積極,取得較好成績的,予以嘉獎;
(二)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績效明顯,或者與違法行為作斗爭時表現突出的,記三等功;
(三)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績效明顯,或者與違法行為作斗爭時表現英勇的,記二等功;
(四)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績效特別顯著,或者與違法行為作斗爭時表現特別英勇的,記一等功;
(五)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章 獎勵的權限和程序
第八條 行政執法獎勵權限按下列情形確定:
對行政執法集體授予“先進集體”稱號,對行政執法人員給予嘉獎和記三等功由本機關決定;
記二等功呈報衡陽市人民政府決定;
記一等功、授予“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九條 對行政執法集體和行政執法人員獎勵的時間間隔,參照年終考評評先評優方案執行。
第十條 根據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可及時對行政執法集體和行政執法人員給予記三等功,對記予二等功獎勵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
第十一條 獎勵的審核、決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執法集體和行政執法人員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構逐級申報;
(二)政策法規科組織評議、初審,征求監察、目標管理等部門意見,提出建議獎勵名單;
(三)組織人事科、政策法規科組織綜合評審;
(四)公示;
(五)審批機關發布獎勵決定或命令。
僅進行嘉獎獎勵的審核、決定程序由組織人事科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獎勵決定,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抄送同級人民政府的人社、法制部門。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集體、個人獲得的獎勵,由決定機關頒發證書、獎狀、獎金;決定機關沒有頒發獎金的,由所在機關決定頒發。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獎勵,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偽造先進事跡或者隱瞞嚴重錯誤,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獎勵程序或者審批權限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被開除、勞動教養、受刑事處罰或者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第十五條 組織人事科應當自有關機關作出撤銷或變更獎勵決定之日起30日內收回證書、獎章、獎牌、獎金等。
獎勵被撤銷后,對符合第十四條第(一)、(二)項的,追回或取消獎品、獎金、工資等有關待遇,并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符合第(三)項的,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機關頒發的獎金額度由組織人事科商財務科提出意見,提交局黨組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集體和行政執法人員的獎勵經費,按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八條 本機關頒發的獎章、獎勵證書等,由組織人事科統一印制。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