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國土資辦發〔2017〕94號
關于印發《衡陽市國土資源局執法音像
設備配備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市局各單位(部門):
現將《衡陽市國土資源局執法音像設備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國土資源局
2017年9月20日
衡陽市國土資源局
執法音像設備配備使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執法音像設備的配備、使用和管理,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國土資源行政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音像設備,是指具備錄音、錄像、照相、儲存等功能,用于國土資源執法過程的便攜式或固定式設備。
第二條 音像設備配備的主要原則
(一)滿足基本執法需要。結合工作實際,配備日常及應急使用需要的設備數量和種類。
(二)突出共享使用。日常執法能夠共享的設備不指定使用部門(單位),提高設備使用效率。沒有單獨配置的,統一與政策法規科共享使用。
第三條 音像設備配備比例和標準
(一)執法記錄儀等配備比例: 行政處罰機構按科室、大隊、中隊每個單位配備1臺記錄儀、1臺攝像機、1支錄音筆、1個移動硬盤、1臺電腦(高配置、大容量、刻錄功能);政策法規科按處罰機構配備設備每樣配置2部,與其它執法部門實行設備共享。
(二)配備標準:配備記錄儀26臺,攝像機26臺,錄音筆26支,移動硬盤26臺,電腦26臺。
(三)固定音像設備配置:一辦公樓聽證室(408號)、局務會會議室、二辦公樓六樓會議室、信訪室四個場所共配備四套全程錄音錄像記錄設備。
第四條 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聽證等涉及管理相對人參加的行政執法全過程需使用音像設備客觀、真實的記錄情況。
第五條 音像設備使用人員應當定期做好音像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設備整潔、性能良好。在進行執法記錄時,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設備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設備正常使用。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佩戴、使用音像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的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全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音像設備進行錄音錄像,并做好執法文書記錄。
第七條 各執法單位負責本單位執法記錄設備的影像資料和行政執法案卷日常存儲、保管。
第八條 日常執法的影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政策法規科統一考評、保存。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影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采取刻錄光盤等方式,長期保存記錄的影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情況。
第十條 紀檢監察機構不定期對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影像資料進行抽檢,對發現的執法人員隊容風紀、文明執法情況建立臺賬,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記錄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原始影像資料;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的影像資料和案卷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毀壞執法文書、案卷材料、執法記錄設備或者影像資料存儲設備;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