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監督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法治國土建設, 根據《衡陽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衡政辦發〔2017〕2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市局的執法機構、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條 市局在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著重在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費三方面推行。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示公開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五條 事前公開主要是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法主體。公示執法機構的名稱、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等。
(二)執法人員。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姓名、所屬機構、職務、執法證件號碼和執法范圍等。
(三)執法依據。公示行政執法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
(四)執法權限。公示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職權范圍。行政收費應公開事項名稱、標準、依據等。
(五)執法程序。公示各類執法行為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編制并公示各類執法行為流程圖。
(六)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方式、比例、頻次等。
(七)救濟途徑。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八)監督舉報。公開本機關監察機構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佩戴或者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行政處罰涉及重大違法案件,可能影響公民、法人等其他群體的權益或社會穩定的,應當在立案后通過公示載體及時將查處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進行公示。
第七條 在政務大廳主動公示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咨詢渠道、投訴舉報、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辦理程序等。
第三節 事后公開內容
第八條 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結果)、"雙隨機"檢查結果等,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一律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包括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決定(結果)、執法機關等內容。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
(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公示公開載體
第十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以網絡平臺為主要載體,以政府文件、新聞媒體、辦公場所等為補充,不斷拓展公開渠道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網絡平臺主要包括衡陽市黨政門戶網站和市局門戶網站、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網絡平臺、信用信息系統、微信、短信、智能手機應用程序等,建立與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網絡平臺的數據交換機制。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報、信息簡報、法規文件匯編等。
新聞媒體主要包括新聞發布會、聽證會、座談會、報刊、廣播、電視等。
辦公場所主要包括辦事大廳等。
第四章 公示公開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序
第十一條 各行政執法機構按照《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推行三項制度實施方案工作計劃》職責分工,分別編制《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各類行政執法服務指南,經政策法規科審核后,在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新公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后公開程序
第十三條 公開時限。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15〕104號)要求,對抽查結果正常的相對人,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市場主體,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并向社會公示。對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由承辦結構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滿5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已經公開的原行政執法信息出現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應按規定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執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十五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各執法機構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本單位相關執法公示信息,經負責人內部審查后,按照公示程序,及時在局門戶網站等媒體進行發布和更新。
信息中心負責公示信息的網上發布,并安排專人負責。相關單位的聯絡員應將本機構經審定的信息及時報送信息中心。
第十六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經調查核實,以適當方式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出臺行政執法獎勵辦法,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出臺行政執法過錯追究辦法。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