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發了《衡陽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關于印發〈衡陽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衡政發﹝2011﹞41號)已過有效期,且該《辦法》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要求。為解決水上交通安全遇到的新問題、進一步厘清工作責任,加強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非常有必要對該《辦法》進行修訂。
二、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共9章49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明確水上交通安全有關單位、社會組織的職責;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確了船舶和浮動設施、船員、渡口和客渡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和停泊的安全管理;第八章和第九章分別是法律責任、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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